作者有话要说:
本章与前一章后半部分有相当关联,建议一起食用,如果已读过上一章并有印象,请忽略我;
1:本章所涉典籍已在章内或前一章明确,不再赘述;另外涉及的专业知识为法理学、法制史;
2:觉得章内的论文思路不对可以骂魏停云…罗伯玉是前国子监博士,还曾参与大昭律修订?
魏停云没想到那邋遢傲气的胖大叔竟然这么有来头,难道是这就是传说中恃才傲物么。
魏停云心中小算盘哗啦啦打起:罗伯玉如若真的京城国子监来的,那估计是积累了不少人脉的;
能参与《大昭律》的补充修订,绝对属于业内顶尖人士;
古代对于身出的师门非常看重,以后如果真的走律学之路,若是能得到他的赏识和推举,百利而无一害。
不管是好印象还是坏印象,目前这位罗博士肯定是记住他了,这不是坏事情,接下来就是在这一二百人里,脱颖而出。
就早不就晚,眼下的作业不就是一个机会?
次日一早,天刚蒙蒙亮,魏停云就起身收拾妥当,从系统里兑换了一支蜡烛,开始写罗伯玉布置的作业。
他先在纸上,大致打了一个草稿,理清脉络。
想了想,工整的写下一个题目——《唐子复父仇议》。
首先以唐宋大家韩愈《复仇状》的语句开篇:昔,韩昌黎有言:‘伏以子复父仇,见于《春秋》,见于《礼记》,又见《周官》,又见诸子史,不可胜数……
盖以为不许复仇,则伤孝子之心,而乖先王之训。许复仇,则人将倚法专杀,无以禁止其端矣。’
接着,魏停云的思路是分段从儒家圣贤思想下的礼法冲突:儒家推行礼,以礼入法,使得法合乎礼,同时又以律法力量来保证礼的实施;
在“罢黜百家,独尊儒术”的汉朝时,甚至有春秋决狱(即以《春秋》等儒家经典中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判案根据)。
朝代时代背景:唐太宗赦免为父报仇者,是因唐天下初定,之前人们长久处于纲纪不存的乱世之中,百姓无法依靠朝廷和官府保护自己,只能采取私力救济;
此时皇帝强行杀掉当时极其符合当时百姓想法的复仇者,不利于宣扬新朝仁义治世的理念。
而唐玄宗不赦免为父复仇的杀|人者,则是因为开元盛世、大唐繁荣稳定,朝廷和官府有能力也必须有权威,不容个人挑战律法。
皇帝性格:这种两难的重刑案件,最后基本都需要奏报、上达天听,所以朝臣、尤其是皇帝的看法至关重要;
唐高宗李治性格偏软,有赦免的例子;
而唐玄宗自小在武后的高压下成长、平叛宫乱、青年登基,性格刚硬;
所以主观因素也会影响案件判决。
魏停云从这些方面,对终唐一代的这些案件进行了剖析。
后半部分,魏停云则通过另一唐宋大家——柳宗元的笔触,引出自己结论。
柳宗元写了一篇《驳复仇议》用来驳斥陈子昂谏徐元庆案。
徐元庆的父亲被当时的县尉所杀,多年后这个县尉升做了御史,徐元庆应聘了官驿的小二,将仇人干掉了……
案子在唐朝武周时期,对于徐元庆案,谏官陈子昂建议不赦徐元庆,处决他、但同时表彰他的孝道,此建议也被其他朝臣认为可行,最后被武则天采纳。
柳宗元的《驳复仇议》里,认为陈子昂这个建议是自相矛盾之说!
处死和表彰怎么可以同施于一人,处死可以表彰的人,是乱杀;表彰可处死之人,则是破坏礼;
柳宗元认为应该审查当时案子的真伪,县尉杀了徐父,到底是因为徐父犯了该杀之罪,还是枉杀错杀……
这样引出魏停云对于疑难案件的判罚首则:以事实为根据、以法律为准绳;
那针对这种左右两难的争议案件,到底该如何判罚。
他认为除了以事实为根据,以法律为准绳外;
其次,法与社会血肉紧密,律法为骨架不可轻易动摇,另外也要适当考虑社会环境和民心所向;
再次,终唐一代,这种为亲人复仇的案子,至少有十六个,七个处死、九个或赦免或从轻发落,莫衷一是;
出现这种乱像的根本在于,需要解决无法可依这一困境;
因《唐律疏议》中并无专条规定,才出现这样无所适从的情况,所以需要健全律法,做到有法可依;
礼
与法冲突、自由与秩序的冲突、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、与群体利益,常有之,解决这种冲突,是不是有原则可以参考和遵循?
例如比例原则:即保护更为优越的法益,比如为了国之大利益适当牺牲个人利益等;
……
而根本原则当然是——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原则!
不过,魏停云想了想他现在是在古代封建社会,所以又思忖着改为:一切为了江山永固、社会稳定、百姓安居乐业。
另外处理这种疑难案件,除了适用原则外,此外也要考虑程序正当合理、依据客观有逻辑、结论的说服力、百姓可接受度等……
这样到下午,洋洋洒洒写了已然二十余页、近万字了,砚台的墨空了一次又一次。【本章节首发沧元图书网,请记住网址(https://Www.CangYuanTuShu.Com)】